一、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而取得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歸入權之適用,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為「股票交付日」,發行人或其代
理機構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九條規
定以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發給員工認股權人者,取得時點則為
「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日」。
(二)上市及上櫃股票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
興櫃股票則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為買進成本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一月一十二日金管證三字第○九四○
一四七八二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會資管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1.12 金管證三字第 0940147822 號
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