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辦理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之員工薪
資轉帳業務,可依 96 年 3 月 27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350
號令釋第一點規定有關之概括授權之作業規範辦理。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
構。
說 明:一、依據兆○國際商業銀行 99 年 8 月 4 日(99)兆銀總企劃字第 5
076 號函辦理。
二、旨揭員工薪資轉帳業務,契約簽訂對象雖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各子公
司,但交易之實質係提供該等公司員工薪資轉帳,並以「薪資轉帳活
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次依中央銀行所訂「金融機構利率牌告要點
」第四點規定:「金融機構得對同一類別存款按存款對象、性質牌告
不同利率,但應函報中央銀行備查」。準此,該委託契約交易屬本會
96 年 3 月 27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0350 號令釋第一點
第(五)款所稱「…價格或費率經主管機關或金融同業間核准、核備
及備查之交易」,銀行子公司得依旨揭令釋第一點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兆○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復貴行 99 年 8 月 4 日(99)兆
銀總企劃字第 5076 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