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4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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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與他人簽訂業務合作契約,由他人參與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約定利潤與營業費用分成之情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099001666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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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2 項第 19 款規定
辦理。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與他人(包括具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人員資格者
)簽訂業務合作契約,由他人參與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約定利潤
與營業費用分成之情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中央銀行外匯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