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4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7 點第 3 項所稱「相關管理人員」之定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099001597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衍生性金融商品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 旨:所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7 點第 3 項之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並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99 年 4 月 22 日全風字第 0991000415A
號函辦理。
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7 點第 3 項所稱之「
相關管理人員」,係指從事結構型商品推介工作人員之直屬主管、副
主管。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 本: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