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7 點第 3 項所稱「相關管理人員」之定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099001597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衍生性金融商品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所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7 點第 3  項之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並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99 年 4  月 22 日全風字第 0991000415A
              號函辦理。
          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17 點第 3  項所稱之「
              相關管理人員」,係指從事結構型商品推介工作人員之直屬主管、副
              主管。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    本: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