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
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股票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及期貨信託事業自九十九會計年度起,應於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分別於「期
貨商媒體申報」網站(
http://report.taifex.com.tw/)及「期信基
金資訊觀測站」(網址
http://www.fundclear.com.tw)辦理公告申
報,免再將書面資料申報本會備查。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