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金融機構是否可承作資產管理公司以標購自其他金融機構之信用卡、
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
權為擔保品申請擔保借款一案,請轉知各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臺灣土地銀行 98 年 12 月 22 日總審規字第 0
980051549 號函辦理。
二、資產管理公司以旨揭信用卡等不良債權為質物向銀行申請擔保借款,
如該資產管理公司發生清償困難,融資銀行行使處分該不良債權權利
者,資產管理公司將有違本會 98 年 9 月 23 日金管銀票字第 098
00342610 號函有關不良債權不得再轉售之意旨。爰銀行如承作資產
管理公司以旨揭信用卡等不良債權為質物申請擔保借款者,如資產管
理公司後續發生清償困難時,參酌前揭函釋之意旨,融資銀行須承受
該不良債權之擔保品,且後續亦不宜再出售該不良債權。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社員機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