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
法」第十四條附表一所定之「銀行業特許費、執照費及其他規費收費標準
表」項目五收費標準,信用合作社換發執照費按實收股金總額增加量四千
分之一計算,茲補充解釋如下:
一、信用合作社總社營業執照於「實收股金總額」以外之登載事項變更時
,應檢附上一年度年底決算後資產負債表,併同變更「實收股金總額
」欄之登載。
二、前揭實收股金總額併其他登載事項變更,換發營業執照之執照費計算
方式,除其他登載事項變更部分,應依「銀行業特許費、執照費及其
他規費收費標準表」所定申請換發之收費標準計算外,如新登載之實
收股金總額較原登載數額增加,應按實收股金總額增加量之四千分之
一,合併計收該次申請換發之執照費。
三、財政部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台財融(三)字第○九一三○○○七二一號
令,自即日廢止。
(原財政部 91.10.02 台財融(三)字第 0913000721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