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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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字第0994000226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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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發卡機構不得對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進行推介、廣告等各項行銷行為
。
三、發卡機構辦理預借現金分期還款期間不得超過二年六個月。
四、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應於信用卡原信用額度內承作。
五、發卡機構新核發之信用卡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預借現金額度,不得超過
其信用額度之一成,但原發卡機構對既有持卡人已核給之預借現金額
度,不在此限。
六、本令自發布後六個月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