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發卡機構應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長期使
用循環信用且繳款正常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但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得
僅提供信用卡分期方案。
三、適用條件
(一)「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係指持卡人連續使用循環信用達一年以上。
(二)「繳款正常」係指持卡人最近一年內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無帳款遲繳或信用不良紀錄。
(三)申請時之循環信用餘額
1.個人信用貸款方案:最近一期帳單循環信用餘額達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
2.信用卡分期方案:最近一期帳單循環信用餘額無限制。
四、還款方案
(一)還款期數
1.個人信用貸款方案:依持卡人之還款能力提供期數至少六期(含
)以上,且還款期間不得低於六個月。
2.信用卡分期方案:依持卡人之還款能力提供期數至少六期(含)
以上,三十期(含)以下,且還款期間不得低於六個月。
(二)還款利率:按持卡人信用風險評估,且應低於持卡人申請轉換方案
時適用之信用卡利率。
五、其他
(一)持卡人「轉換後之信用卡額度」加計「還款方案轉換金額」不得超
過原信用卡額度。
(二)持卡人連續正常履行還款方案達六期後,發卡機構應依持卡人申請
,並於完成審核後,就累計已清償金額調高信用卡信用額度。但所
調高之信用額度仍應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
款規定。
(三)發卡機構對還款方案除逾期還款違約金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含
提前清償違約金),且還款方案應符合主管機關對信用貸款業務及
信用卡分期付款之相關規範。
(四)發卡機構應於所屬網站公告轉換機制之適用條件及申請方式,並主
動以書面或其他管道通知持卡人相關訊息,供持卡人選擇申請。
(五)發卡機構應以書面載明持卡人所選擇申請之還款方案,包含還款條
件、信用卡額度調整及相關權利義務內容,並由持卡人於合理期間
(至少五日)審閱後簽名確認。
六、本令自發布後六個月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5.24 金管銀票字第 1
0040001531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