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
簡稱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已上市、上櫃之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應依上開規定,
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令遵循部門、主管、人員均不得由內部稽核單位、主管、人員兼
任。但由內部稽核單位以外主管、人員兼任者,其所任職務不得與
辦理法令遵循業務有相互衝突或牽制。
(二)法令遵循主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如由法務部門以外之部門主管兼任者,應同時符合證券商負責人
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及第十條所訂之資格條件。
2.如由法務部門主管兼任者,應具備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
規則第五條所訂之資格條件。
(三)法令遵循業務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應具備證券商負責人與業
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所訂之資格條件。
(四)法令遵循主管及業務人員資料之登記與變更,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申報。
三、依前開規定設置之法令遵循單位得免設專責獨立單位,惟仍應符合證
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
四、各證券公司已設置之法令遵循單位如隸屬於董事會,應依本會 99 年
3 月 24 日金管證審字第○九九○○一一○六二一號令規定,於本準
則發布後六個月內完成調整組織架構及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五、本會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六○○○九五七四號令及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六○○五二四二一號令,
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
會法律事務處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4.16 金管證二字第 0960009574 號
令自即日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1.22 金管證二字第 0960052421 號
令自即日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8.29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33
903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