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事項:一、公告自 99 年 3 月 18 日起終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奇 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 種類。 二、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內外交易所及種類更新如附件 1、附 件 2。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