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本會九十四年五月十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一九九七號令及九
十四年七月四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二八九六號令,並自即日起生
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信託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5.10 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1997 號
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7.04 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2896 號
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