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銀行申請使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之申請書件,請依說明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銀行
經本會核准,得使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計提信用風險最低適足資本
。
二、銀行向本會申請適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申請書、董事會通
過採行之決議會議紀錄、實施計畫表、評等系統之說明、自評檢查表
、聲明書、試算結果及其他相關文件一式 4 份之書面資料。
三、檢附申請書、實施計畫表、評等系統之說明(範例)、自評檢查表及
聲明書各乙份。
四、本會 95 年 4 月 4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1320 號函有關
銀行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之申請書件及自評檢查表停止適用。
正 本: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4 月 4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510001320 號函,有關銀行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
法之申請書件及自評檢查表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 月 25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13027016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