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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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2 項規定之「代表人」之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099000587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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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代表人,包括政府、法人股東
或與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指派之代表
人。
二、現任董事、監察人若係由與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
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所指派,得自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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