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信託業因標售、合併或收購等情事而受讓之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是否
仍得依本會 95 年 7 月 28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3644 號函說明二(
一)規定,就 95 年 8 月 1 日起終止在國內銷售之境外基金,按原訂
定期定額契約金額繼續扣款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
員。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99 年 1 月 6 日中信顧字第 0990000125 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旨揭被動移轉之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客戶權益,原已依旨揭本會
95 年 7 月 28 日函規定持續定期定額投資未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
者,移轉後仍得適用該函釋規定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定期定額投資。
三、上揭受讓之信託業,嗣後如有與境外基金機構主動解約或不續約之情
事,致無法為受讓客戶繼續辦理定期定額投資未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
者,應依上揭本會 95 年 7 月 28 日函規定,於 1 個月前通知所
屬客戶。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
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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