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推動我國企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為推動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以下簡稱 IFRSs),本會於 98 年 5
月 14 日發布我國企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推動架構,其中上市上櫃
公司及興櫃公司應自中華民國(以下同)102 年起依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翻譯並發布之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已發行
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或總市值大於新臺幣 100 億元
之公司,於向本會申請核准後,得自 101 年起依 IFRSs 增加編製
合併報告,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財務報告者,得依 IFRSs 增加編製
個體財務報告。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 104 年起依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亦得自 102 年起提前適用。
二、配合上開推動架構,各公開發行公司應依下列規定於合併財務報告事
先揭露採用 IFRSs 相關事項,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財務報告者,則
應於個體財務報告揭露之:(相關範例請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網站之國際會計準則專區下載:http://www.twse.com.tw)
(一)採用 IFRSs 前 2 年之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上市上櫃
及興櫃公司為 100 年度財務報告,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為 102 年
度財務報告):
1.採用 IFRSs 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情形。
2.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
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說明。
(二)採用 IFRSs 前 1 年之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上
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為 101 年第 1 季、上半年度、第 3 季及年
度財務報告;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為 103 年上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
告):
1.採用 IFRSs 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情形,該計畫如有變更亦應
揭露。
2.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
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包括採用 IFRSs 後對財務報告重
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公司於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如未
能估計上開影響金額時,應敘明其理由。
3.公司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公報 IFRS 1 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
規定所選擇之會計政策。
(三)自願提前適用者,應於自願提前採用 IFRSs 前 2 年之年度財務
報告揭露說明二(一)事項,並於採用 IFRSs 前 1 年之期中及
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說明二(二)事項。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如
於公告申報 99 年度財務報告後始決定自願提前採用 IFRSs 編製
財務報告者,則應自決定日後之 100 年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
揭露上開事項。
(四)各公開發行公司應以財務報表日當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已翻譯發布且將於採用 IFRSs 時生效之 IFRSs 作為評
估依據,惟得另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已發布且預計於公司採用 I
FRSs 時生效之 IFRSs 或 IFRSs 草案,一併敘明相關重大差異
及影響。
三、本會對於金融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正 本:各公開發行公司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3.04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05
615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