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 98 年 11 月 26 日「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之釋疑」
會議紀錄乙份,請 惠依會議結論辦理。請 查照。
附 件:「研商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解釋令之釋疑」會議紀錄(摘錄)
一、開會時間:98 年 11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至 4 時
二、會議內容摘要:
有關所提問題「解釋令提及公司非因增加投資之因素致資金運用項目
有逾保險法及相關法令所定限額之情況,應於 6 個月內改正逾限部
位,是否要求保險公司調整逾限部位?」,原則仍希望業者調整部位
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當市價逐步攀升時其風險業已隨之升高,出
脫部分部位以獲利了結,亦幫助公司有效控管風險。至改善計畫及書
面說明雖由稽核部門提出,惟稽核部門係彙整投資及風控等相關部門
之意見,代表公司提出前述資料,尚非要求稽核部門代為撰擬。
三、會議結論:
有關產壽險所提出之問題及相關回答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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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會議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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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並於計算投資部位時,│目前各商品資產已依會計準則分類│
│ 依商品特性予以適當評價│有交易目的、備供出售、無活絡市│
│ 」是否指依財務會計準則│場及持有到期等科目,上述皆有相│
│ 公報第 34 號之標準? │關評價之規定,依公報規定執行即│
│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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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筆交易之成交價│仍然適用於無活絡及持有至到期,│
│ 格」是否適用於無活絡及│惟其帳上餘額部位評價方式得以攤│
│ 持有至到期? │銷後成本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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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保險法 146 條之 1 │股票係以股數為判斷標準。 │
│ 之每一公司股票不得超過│ │
│ 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 │
│ 本額百分之十,是否仍維│ │
│ 持現行以股數作為控管方│ │
│ 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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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釋令所稱【非因公司增│所有狀況皆應列入控管。 │
│ 加投資之因素所致資金運│ │
│ 用項目有逾保險法及相關│ │
│ 法令所定限額之情況】,│ │
│ 是否包含因發行公司減資│ │
│ 、基金規模縮減、信用評│ │
│ 等調降或法令異動等“非│ │
│ ”保險公司可事先預見或│ │
│ 避免其發生所導致投資比│ │
│ 重發生改變之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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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釋令提及公司非因增加│為能有效執行投資業務之風險控管│
│ 投資之因素致資金運用項│,公司基本上就應對現有的投資部│
│ 目有逾保險法及相關法令│位狀況隨時加以監控,並做適度的│
│ 所定限額之情況,應於 6│調整。即使是國內 REITs、公司債│
│ 個月內改正逾限部位,是│、長天期結構式債券、CDO 等較屬│
│ 否要求保險公司調整逾限│於中長期投資之工具,亦同。除了│
│ 部位?保險公司及其他市│投資部門應就限額部分加以控管外│
│ 場投資人極有可能因此蒙│,公司稽核部門亦應定期查核,以│
│ 受重大損失(例如某投資│遵循法令規定。但對於非因公司增│
│ 商品流動性極差,出售部│加十萬資之因素所致投資逾限的情│
│ 位將造成市價大幅下跌)│形,公司除應注意市場變化或交易│
│ 。 │對手狀況外,若評估確無違約風險│
│ │,且公司除持有至到期外別無提前│
│ │出售的可能性者,則公司在控管及│
│ │稽核時,應研提計畫採取之處分行│
│ │動或建議繼續持有等意見並定期加│
│ │以監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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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解釋令中有關逾限部位之│1.若逾限情形發生於解釋令公佈前│
│ 調整期限,係自該解釋令│ ,則 6 個月的期限係自解釋令│
│ 發布日起算 6 個月?或│ 生效日起開始計算;若逾限情形│
│ 需往前追溯自該解釋令發│ 發生於解釋令公佈後,則應自發│
│ 布日起已超限達 6 個月│ 生之日起 6 個月內予以調整。│
│ 仍未調整處分者,稽核部│ 若未能於期限內予以處分,則需│
│ 門即應陳報書面說明及具│ 提出書面說明,敘明無法或不宜│
│ 體改善計畫予主管機關?│ 立即處分的理由,並持續注意市│
│ │ 場變化,以控管投資部位。 │
│ │2.若公司有間斷性之逾限情形,則│
│ │ 應以最後一筆逾限發生之時計算│
│ │ 6 個月的期限。 │
│ │3.依本釋令所示,公司於 6 個月│
│ │ 內無法改正逾限部位之調整時,│
│ │ 則稽核部門應代表公司陳報主管│
│ │ 機關並彙整內部意見提出書面說│
│ │ 明及具體改善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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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解釋令中衍生性金融資產│屬國內投資範疇。 │
│ 與負債淨額需計入國外投│ │
│ 資限額,如以台幣收付之│ │
│ 衍生性金融資產及負債應│ │
│ 計入國外投資限額抑或國│ │
│ 內投資額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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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關「最近一筆交易之成│(1 )係指公司最近一次交易價格│
│ 交價格」 │ ,或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評估│
│(1 )係指市場成交價或公│ 價值。 │
│ 司交易價? │(2 )不適用本解釋令。 │
│(2 )不動產成交價格如何│(3 )不同會計分類之金融商品則│
│ 取得? │ 後續評價則依會計準則之規│
│(3 )依據不同會計分類,│ 範進行評價以利計算超限與│
│ 是否有不同解釋?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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