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銀行辦理結合存款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業務,請轉知所屬會員
銀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確實辦理認識客戶(KYC )程序並完成客戶風險屬性分析:
(一)銀行辦理 KYC 程序應考量年齡、職業、學歷、對衍生性金融商品
之專業知識及交易經驗、財務狀況及承擔潛在虧損之能力、投資需
求及交易目的、對商品之風險辨識能力等要素,以有效區分客戶風
險屬性。
(二)銀行不得以客戶不願接受客戶風險屬性分析為由,免除辦理 KYC
程序。
二、強化客戶風險屬性與產品風險等級之配適度:
(一)客戶風險屬性與商品風險屬性不適配時,銀行不宜與客戶進行交易
。
(二)對於高齡、教育水準較低等弱勢族群客戶,基於風險承擔能力及商
品適合度考量,銀行應避免與此類客戶承作結構型商品交易,以減
少交易糾紛。
(三)客戶承作雙元貨幣等不保本之結構型商品之金額占其往來資金比率
較高者,銀行宜主動提醒客戶相關商品之風險,避免客戶因投資部
位過度集中而蒙受重大損失。
三、落實交易文件之風險揭露規範:
(一)銀行辦理旨揭業務不得以存款名義銷售,並應明確告知客戶結構型
商品係投資工具而非一般存款,以避免客戶產生誤解。
(二)與客戶之契約、銷售文件及解說過程,亦應確實揭露該衍生性商品
之各種成份,不得僅偏重揭露對銷售者有利者。以貨幣型連動商品
、雙幣存款等存款連結匯率選擇權衍生性商品為例,銀行應向客戶
說明該商品中匯率選擇權衍生性商品成分可能帶來損失風險。
(三)此類商品存款成分,有可能非 100% 保障,基於此節係消費者承作
重要考量之一,銀行負有義務衡平揭露各項成分之風險、法令限制
及報償型態,避免消費者誤解。
(四)相關銷售文件應以粗顯字體明確標示該衍生性商品成分之風險,以
及對商品整體報酬之影響及最大損失。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 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