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保單停效後之責任準備金提存疑義乙案,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依說明
一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疑義經本會保險局於 98 年 7 月 7 日與 貴公會、中華民國
精算學會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研商決議,自 98 年 7 月 1
日起,停效保單應以停效時點當時之責任準備金金額計提,且需待該
保單失效後始可收回該責任準備金,會議紀錄詳附件(略)。
二、另有關現行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中所訂有關保單貸款、自動墊繳
及逾期未繳保險費等情形所致停效之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請貴會儘速
配合前述說明一之原則修正,俾壽險業者之會計作業一致遵行。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27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1304915614 號函自 115.01.01 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