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運用組合型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規範。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組合型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以避險目的
為限,並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已成立之組合型基金若擬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先經受益人會議
決議通過,配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並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相關
風險事項。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
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4.11 金管證投字第 1030009
941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