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
第四十四條規定修正相關格式如附件。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均含附件)
修 正: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3.18 金管證稽字第 098
00097671 號令修正(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50 頁 10986-10
999 頁)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1.16 金管證審字第 1
010001390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