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
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
一、經 Standard&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含)以上。
三、經 FitchRatings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含)以
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含)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 BBB-級
(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 A-3 級(含)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
用評等達 BBB- (twn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
twn )級(含)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tw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3 級(含)以上。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6.03 金管證投字第 1030013
3238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