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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是否適用有關基金投資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7000716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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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詢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是否適用本會 96 年 11 月 19 日金管證
          四字第 0960060752 號令有關基金投資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有
          價證券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
說    明:一、依據  貴公司 97 年 2  月 13 日寶信指字第 0970000028 號函辦理
              。
          二、國內募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適用本會 96 年 11 月 19 日金管證四字
              第 0960060752 號令有關「投資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
              地區政府或公司所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
              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s Index )成分股公司所
              發行之有價證券,及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
              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之規定。
正    本: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