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
辦法」修正草案第 5 條第 6 款及增加第 4 條所稱之「證券相關工作
範圍」乙案,准予備查。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期局案陳 貴公會 96 年 11 月 20 日中信顧字第 09600
09813 號函辦理。
二、另所報修正「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
測驗及認可辦法」第 4 條第 5 款中有關增加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
驗應考資格部分,請參酌國外分析師測驗報考資格及授證條件,再研
議放寬應試資格之必要性;同辦法第 7 條修正草案亦配合緩議。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附 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修正條文
第 5 條 參加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畢業者。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三、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四、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
五、現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
在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或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修正生效前,已辦理登記者。
六、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者。
附 件: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應考資格(9612 修定)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第四條參加證券投資分
析人員資格測驗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
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證券
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3.經投信投顧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證照前後之工作資歷皆可認列之)。
4.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取得高級業務員資格者,前後之工作資歷皆可認列之)。
註:所稱「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係指:
1.於金融事業(「金融事業」係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
會信用部及郵政儲金匯業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
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
總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台灣金融研訓院、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業從事
財務或投資有價證券等專門性業務及其他依證券交易法設立之證券相關
事業等從事證券相關之工作者。
2.於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票券公司及信用保證基金從事證券相關之
工作者。
3.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或股務從業人員、新聞雜誌編採證券新聞人員及辦
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與中華民國會
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屬協審小組人員。
4.在大專院校講授與應考科目有關學科之教師。
5.於勞工保險局從事勞工保險基金投資運用相關業務、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管理委員會從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投資運用相關業務、台灣郵
政公司從事郵政資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從事勞工退
休基金投資運用相關業務或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從事勞工退休金條例退
休基金運用相關業務之人員。
6.於期貨商、期貨交易所從事與證券相關期貨業務之人員。
7.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或「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
會」從事與證券相關業務工作之人員。
8.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或「台灣票據交換所」從事與
證券相關業務工作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