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
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義者)於其所屬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所經理基金持有某種公司股票期間,得參與公開收購人依證券交
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對該股票發行公司所為之公開收購為應賣人,
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
限制。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