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分割 之公債或金融債券充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之保證金,按分割債券到期面額之百分之八 十五計算。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