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都市
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對每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所指派之經理人,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於不動產管理機構或金融機構從事不動產相關之投資或資產管理工
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二) 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或不動產估價師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
(三) 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經驗三年以上者。
(四) 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經驗二年以上,且具有前述 (一) 或
(二) 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專職處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人員,應接受證券及都市更新投資
信託法規之職前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以上,在職訓練課程每三年至少
六小時以上。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問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
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