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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併或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應填具之申請書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5000200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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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委託投資
          資產之閒置資金,其得運用範圍包括本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
          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
              辦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兼復  貴公會 95 年 1  月 27 日中信顧字
              第 0950000742 號函。
          二、至於類貨幣市場基金,尚不宜納入首揭閒置資金之運用範圍。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