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 94 年 6 月 30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2859 號令規定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相關規範,第五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欲動用
前揭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者,須先報經本會核准。前述之「虧損」,含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自有資金買下債券型基金所持有之結構式利率商品
後再行處理之損失」。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兼復 貴公
會 94 年 6 月 21 日中信顧字第 0940004960 號函) 、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