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
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之相關規範事項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首次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基金,應依中央銀行
外匯局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台央外柒字第○九三○○四四三三八號函之
規定,先向該行申請許可後,再向本會申請核准募集發行;嗣後該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每次新申請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基金時,毋須逐案
洽經該行同意。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基金,限於投資以外幣計價
之有價證券,並以開放式基金為限,其投資國外之外幣有價證券部分
仍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
證券之種類及範圍」規定辦理。
三、發行幣別限人民幣以外之幣別。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者,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基
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有關各該基金交割款項及國
外費用之收付,均應以該專戶存撥之;另因外幣計價基金交割款項之
收付均以外幣為之,其結匯事宜應由基金申購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
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亦得自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
附 件:
中央銀行外匯局 93 年 9 月 8 日
台中外柒字第 0930044338 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主 旨:為簡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以下簡稱投信事業) 向本行申請辦理「在國內
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基金」業務之行政手續,惠請配合辦理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為簡化行政作業手續,自即日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在國內募集發
行外幣計價基金業務,僅須於辦理該項業務前,檢附相關書件向本行
申請許可,嗣後其總公司每次募集新發行外幣計價基金時,勿須逐案
洽經本行同意。請配合修訂相關法規及惠請 轉知各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
二、投信事業辦理在國內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基金業務,應由總公司備函
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影本、
2.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3.法規遵循聲明書、4.外幣計價
基金受益憑證發行計畫書、5.含有關風險警語之公開說明書等向本行
申請許可。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0.17 金管證投字第 1010045
938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