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 用委託投資資產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店頭市場。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 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4.22 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1708 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