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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3 05: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 (報) 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220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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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
          準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 (
          報) 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十九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應檢附之書件如下:
           (一) 申請書或申報書。
           (二) 募集或追加募集發行計畫。
           (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四) 公開說明書 (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者免) 。
           (五) 董事會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議事錄。
           (六) 基金經理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
                條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 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核准得自行保管基
                金資產之信託監察人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二條及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聲明文件。
           (八)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填報並經專家審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及
                專家出具之案件審查彙總意見書。
           (九) 募集以外幣計價之基金或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
                資於國內,應檢附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十) 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應檢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指數授權之證明文件。
           (十一) 募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檢附1、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與參與證券商簽訂之參與契約;2、國外技術顧問契約、國外
                  技術顧問對象之基本資料及發行經驗相關資料。
           (十二) 適用申報制之案件,應檢附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
                  業公會審查意見書及申報書件與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審查書件之內容無差異之聲明文件。
           (十三) 委託國外提供投資顧問之公司或其集團企業間接向國外證券商交
                  易之契約及不得涉有全權委託投資情事之聲明書。
           (十四)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二、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及申報書格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第二款之募集
              或追加募集發行計畫應記載內容如附表三。
          三、申報 (請) 書件應依附表附註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補正書件,
              應將原申報書件補正後依附表規定格式重新裝訂成冊,封面註明補正
              之申報 (請) 書件,以及補正之次數,並就補正之處,編為目錄,置
              於申報 (請) 書件總目錄之前。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12.20 金管證四字第 
               0950158221 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