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