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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認可成為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之進修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六字第096001993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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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請認可成為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之進修機構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以下簡稱審核辦法)規定辦理,兼復  貴會 96 年 2  月 15 日企協
              密字第 960215 號函、96  年 3  月 1  日企協密字第 960231 號函
              暨 96 年 4  月 24 日企協密字第 960415 號函。
          二、所請認可為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之進修機構,經核
                貴會所檢送最近 2  年及預計 1  年辦理訓練課程中 30 小時之有
                關課程,並非專為辦理會計、審計準則公報及有關解釋函令等相關
                課程,與審核辦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範要旨有別,歉難認可
                貴會為辦理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
                辦法(以下簡稱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1、2 款會計
                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至所請認可為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乙節,准予
                照辦。
          三、所報預定 1  年內辦理課程之工作計畫,非經本會核准不得任意變更
              ,並請確實依前開審核辦法辦理相關訓練事宜。
          四、依專業進修辦法第 10 條規定,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應於每
              年 1  月底前申報會計主管前 1  年度進修情形,會計主管如未符合
              持續進修及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應於 1  個月內改善;逾期未予改
              善者,公司應立即調整其職務。為配合前揭會計主管進修之需要,請
              儘量於每年 2  月份安排相關之訓練課程。
正    本:中華企業會計協會(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560  號 6  樓)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