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會 93 年 12 月 16 日金管證六字第 0930154140 號令及 94 年
3 月 29 日金管證六字第 0940001317 號令之規定,上市 (櫃) 公司
自 94 年度起應公告申報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
自 95 年度起應公告申報半年度合併報表,首次公開半年度合併財務
報表者,得以單期方式表達,不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四條第三項有關財務報表及附註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之規定。
另查修訂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7 號「合併財務報表」第 46 段第
2 項規定,企業應於合併財務報表附註額外揭露首次適用年度報表主
體與以前年度報表主體之差異及變動原因,暨母公司與以前年度未追
溯重編併入合併報表之子公司於以前年度相互間重大交易往來情形,
及有關第 44 段第 (1)、(3) 、(7) 至 (10) 款關於子公司之相關資
料等事項。
二、基於單期表達之半年度合併報表尚無以前同期間之報表可供比較,故
首次公開半年度合併報表採單期表達者,得不依前開修訂後第 7 號
公報第 46 段第 2 項關於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之規定辦理,俟編
製 94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始適用該項規定。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
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2.28 金管證審字第 1010059
296 號令自 102 年 1 月 1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