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資訊透明度,股票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 司,應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公告申報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並依本會 94 年 3 月 29 日金管證六字第 0940001317 號令辦理。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1.08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53 625 號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