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存續或另設立之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 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計算「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 」之持股期間時,得併計消滅公司原持有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持股 期間。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