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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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特定人解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30140389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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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
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因抵繳應納稅款、滯納金、滯納利息或其他原
因,將所持有之所屬公司發行之股票轉讓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者,財政部
國有財產局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特定人。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金管證交字第 1130384402 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