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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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政府發行之交換公債以上市有價證券作為償還者,不受場外交易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30003979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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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中央政府發行之交換公債以上市有價證券作為償還者,得不受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
中交易市場為之之限制。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 日
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895 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