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證
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
細申報表」如附件。
二、本次修正內容自九十六年三月申報九十六年二月份證券商資本適足申
報資料起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
會法律事務處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7 月 7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50382854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