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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3 15: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外國債券,須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5011607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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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八五)台財證
              (二)字第○三六五一號函,有關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債券應取得債
              信評等機構之評級標準,修正為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外國債券,須為符
              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含)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
                上。
          三、前開所規範投資外國債券之評等,對投資於一般債券者,係指債券本
              身之評等;對投資於連動式債券(Structured Notes)者,係指機構
              評等或債券本身之評等。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5.11.01 (八五)台財證(二)字第
       03651 號函修正)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9.07 金管證二字第
               0960044030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