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八五)台財證
(二)字第○三六五一號函,有關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債券應取得債
信評等機構之評級標準,修正為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外國債券,須為符
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含)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
上。
三、前開所規範投資外國債券之評等,對投資於一般債券者,係指債券本
身之評等;對投資於連動式債券(Structured Notes)者,係指機構
評等或債券本身之評等。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5.11.01 (八五)台財證(二)字第
03651 號函修正)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9.07 金管證二字第
0960044030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