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62 條及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修正「證券 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 附件。 二、本次修正內容自 94 年 9 月申報 94 年 8 月份證券商資本適足申 報資料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