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購買其轉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經理之債券型基金,
相關規範如下:
一、逐案提董事會討論,並經過半數以上董事支持。
二、本項投資併計購買其他未上市開放式受益憑證金額仍應符合八十三年
一月二十七日 (83) 台財證 (二) 字第一一○九四號函所訂淨值百分
之三十之額度。另證券經紀商依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90) 台財證 (二
) 字第○○一二二九號函之規定併計上市有價證券及上櫃股票之投資
不得超過淨值百分之三十。前開受益憑證之投資金額與本會核准轉投
資之金額,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淨值百分之
四十為限。
三、最近期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加計本項投資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
。
四、投資後應於兩日內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並轉陳本會
。檢具書件如下:董事會議事錄、基金及經理人名稱、購買金額及數
量、基金投資組合、符合前開投資額度及資本適足比率之聲明書。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2.12 金管證二字第 096
0055808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37 期
3777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