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受委託之期貨商於經營國
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時,除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之方式辦理外,亦
得經本會核准後,由其所屬持有表決權逾百分之五十之控制公司,或
該控制公司持有表決權逾百分之五十之從屬公司,或該經營國外期貨
交易複委託業務之期貨商持有表決權逾百分之五十之從屬公司,且具
有國外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於國外交易所執行期貨交易及結算交
割。
三、前點所稱持有表決權逾百分之五十,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
四、期貨商依第二點向本會申請核准,應檢具所委託之國外交易所結算會
員之下列證明文件及相關書件: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控制與從屬關係且持有表決權逾百分之五十之證
明文件。
(二)經本會公告之國外交易所出具之結算會員資格證明文件。
(三)案件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由國外交易所結算會員及其控制公司簽發
承諾提供本會相關交易資訊及紀錄之聲明書。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
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