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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部位所需保證金得以標的證券抵繳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3014485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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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七條及期貨商管
              理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核定期貨結算機構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時,股票選擇權契
              約賣出買權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得以其標的證券抵繳;另期貨交易人
              從事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時,得以其標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
              金。
          三、期貨結算會員、期貨交易人辦理前項抵繳作業時,抵繳之標的證券占
              該契約部位應繳結算保證金總額或交易保證金總額之比例為百分之百
              。
          四、前二項規定於期貨結算會員向期貨商收取保證金時準用之。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