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控管作業,期貨商如有開立客戶保證金專
戶之虛擬入金帳號者,應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期貨商如欲開設虛擬入金帳號者,應於與金融機構簽訂之「客戶保證
金專戶存款契約」中,載明虛擬入金帳號之申請開設、變更或終止程
序,及其與實體保證金帳號之連結方式。
二、期貨商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客戶保證金專戶之申報及公告作業時,應將所開設之虛擬入
金帳號編製方式併同實體保證金帳號申報,並應於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公告。
三、期貨商於本令發布前已開設虛擬入金帳號者,應於本令發布後二個月
內變更「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契約」並辦理申報。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1203845661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