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五項及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七項,所稱最近
一次股東會,當獨立董事或董事因故解任之時點,已逾公開發行公司董事
會訂定股東會日期及股東會議案內容之決議日,或章程訂有董事候選人提
名制度,已逾董事會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期間及董事應選名額之決議日者
,為前述董事會決議所召開股東會之下次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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