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資本市場國際化及債券市場發展,即日起本國發行人、本國金
融機構申報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以及外國發
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所提出之申報書件及其附件內容得
以中文或英文編製送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同日廢止本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金管證一字第
○九五○○○三四四二號令。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7.20 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3442 號
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8.27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29
369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