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公司建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3 款股價變化異常之認定標準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會 95 年 5 月 26 日中證商電字第 0950000958 號函。
二、為避免發行人近期股價波動異常,影響發行價格計算之合理性,「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3 款爰規
範,發行人申報日前 1 個月股價變化異常者,本會得退回其籌資案
件;另本會(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並於 89 年 6 月
26 日(89)以台財證(一)字第 02089 號函就前開「股價變化異
常」認定標準進行規範在案。
三、所請建議事項,鑑於發行人近期股價異常之可能性極高,為保障投資
,以維市場秩序,仍應予適當限制;惟有關前揭 89 年度函釋之但書
規定:發行人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公司營收獲利較去年同
期或前 1 季大幅成長,且舉證其董事、監察人、大股東並無參與股
價炒作,並與類股比較尚屬正常者,本會得不退回其案件乙節,為充
分反映發行人最即時之財務及業務狀況,發行人亦得以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較去年同期及前 1 季成長,據以說明
是否符合該函釋之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編 著: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80140297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