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同法第十四條
之五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及「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其定義範圍如下:
(一)所稱「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資
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依公司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經董
事會通過者。
(二)所稱「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將
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依公司所訂作業程序或其
他法令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二、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以及資金貸與他人或背
書保證作業程序,應依規定審慎訂定合理之決策層級及作業程序,充
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三、公開發行公司訂定或修正前揭處理或作業程序,應於提報股東會同意
後,將所訂處理或作業程序併同股東會議事錄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俾供投資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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